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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238万 长安集团博士后辞职赔偿成我市之最
http://www.cnwedu.com   2007-7-14 13:13:08    重庆晚报    浏览次数:     评论数:
    长安集团向辞职员工陈宗渝索赔300万元,这个号称“我市最大辞职赔偿案”有了新进展。陈宗渝因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江北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陈宗渝败诉,赔偿238万余元。 
  长安:辞职需赔309万元 
  陈宗渝最先是长安集团的一名喷漆工,后通过公司出资培养成了清华大学博士后。1996年9月,长安集团与陈宗渝曾签订《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约定陈宗渝博士研究生学习期满须回单位工作10年(2001年6月到2011年6月)。 
  2001年6月,陈宗渝取得博士学位回到长安,在职期间曾担任公司重点项目的副总设计师,及长安汽车研究院CAE(电脑辅助产品分析)工程所副所长。但2005年7月,陈宗渝以应邀参加美国一个研究项目为由,书面向公司提出辞职,同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陈宗渝的这种行为,让长安公司很生气,不同意其辞职,“把他从喷漆工培养成博士后,我们花了很大的心血,而他掌握有公司重大商业秘密和重要技术机密”。但陈的辞职意志却很坚决。 
  2005年10月,长安只得将陈宗渝诉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向陈提出索赔——违约金以及攻读硕士、博士期间的工资、奖金、补贴和出国等费用,合计309万余元。去年4月,市劳动仲裁委仲裁陈宗渝赔偿长安238万余元。陈不服,遂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 
  陈宗渝:只承担损失赔偿 
  2003年5月,长安集团出台《人才流动管理办法》规定,由公司出资完成博士后或取得博士学历的人才非合理流动,基本赔偿费为160万元;被派往公司驻境外机构从事过研究工作或接受培训等非合理流动人员,基本赔偿费用为60万元。 
  2003年8月,长安再次与陈宗渝签订《协议书》约定,在10年服务期内未经公司同意离开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收回住房,赔偿金额按照公司《人才流动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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