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院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考委五届二次会议提出的“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教育资源,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助学教育网络”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保证和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管理办法》,决定在具备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中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院(以下简称自考学院),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考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教育创新,与时俱进;坚持以社会对人才需求为导向,积极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改革和发展服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加强教学建设,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 自考学院的办学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素质教育,注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努力实现“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目标,培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具有较好的文化素质和科学素养,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能够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 自考学院的性质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自考学院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的资格。自考学院必需的办学资质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民办教育的标准。自考学院接受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直接领导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