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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用假证明报考研究生产生的原因、消极影响
http://www.cnwedu.com   2007-12-5 10:30:47    在职考研    浏览次数:    评论数:
摘要 近几年在职人员用假证明报考研究生的问题变得较为突出,已引起社会的关注。作者阐述了这个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并根据我国法律、法理及社会发展趋势等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从1991-2000年,我国每年报考研究生的人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1991年有7.1万人报考研究生,到2001年则达到50万人,年均增长21.5%。研究生人学考试已成为我国目前最有影响力的考试之一。在近几年中,报考人员构成有所变化,在职人员与高校应届生已呈平分秋色之势。随着在职人员报考人数的明显增加,相应的间题也逐渐显现,最为突出的是用假证明报考。 
  在职人员用假证明报考研究生的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反映了我国目前研究生人学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仍存在一些弊端和不足。本文将分析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列举其消极影响,并从法律、法理及社会发展趋势等方面对这个问题加以探讨。
  一、在职人员开假证明报考的原因 
  1,单位不同意在职工作人员报考研究生这是目前最常见的一个原因。单位认为,在职人员考研一会影响工作,二会造成单位人才流失。他们认为年轻人多数是业务骨干,单位培养他们不易,因为考研把他们放走,会破坏单位正常的新老更替,不利于工作发展,更会对其他本愿安心工作的人员产生强烈的示范作用,可以说是一种涣散剂、。因此,单位不但一般不轻易给本单位在职人员开具考研介绍信,有的还在与应聘人员签订合同时定下高额的违 
约金,以防止在职人员流失。至于个别单位的领导出于个人喜好或恩怨而不准在职人员报考的事情也时有耳闻。 
  2.报考的在职人员不愿让单位知道由于单位一般不愿让在职人员报考,对不少在职人员来说,让单位领导知道考研的事,就不会有好脸色。若考不上,单位领导说不定会“心存芥蒂”,从此不再对他们“委以重任”。更何况考研对任何一个在职人员来说都不是易事,在如此激烈的竞争中,失败的可能性很大,因为考研失败而遭受单位一些人的冷嘲热讽也是件令人尴尬的事。 
  二、现有招考规定的消极影响 
  1.降低国家法规的威信度,助长社会上投机取巧的不良风气近几年用假证明报考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有不少单位虽然对本单位报考人员不予放行,但却因人情等原因给非本单位在职人员开具介绍信;二是招生单位的报名证件审核人员出于同情、惜才等原因,对在职人员中持假证明报名者睁一眼闭一眼,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福建省高招办有关负责人所说 
的在职人员用假证明报名愈演愈烈的现象。这不但使教育部有关报名的规定尤如“稻草人”般发挥着作用,降低了国家法规及规章的威信,还助长了社会上投机取巧的不良风气。 
  2.压制了部分可造之才对于那部分头脑灵活、善于取巧、社会关系众多的人来说,利用假证明绕过国家的有关规定是件轻松的事情,但这对于那部分老老实实、无法开到假证明的人来说则是很不公平的。一些人甚至争取十余年不得许可,直到自己成了领导,形势才改观。成了领导的是少数,未成领导者,其中有的仍在争取那近乎渺茫的希望,更多的人则已自暴自弃了。这样的报名限制,对国家人才培养没有什么好处,倒是使一些本来可能成为创新人才者转向反面。 
  3、使招生单位处于有过错的境地“学校是希望更多的有志青年接受高层次教育,因一张单位证明而被堵在高校门外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福建高招办有关负责人的这一段话基本上代表了目前各招生单位工作人员在报名证件审核时的同情、惜才的心态,因此在实际中很难严格执行教育部现有规定。有的单位人事部门认为,用假证明报考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招生单位不能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走、把关不严所致,从而使本意善良的招生单位处于有过错的境地。 
  三、现育报名规定的合理性及相关问题探讨。 
  问题1:现有规定是否合乎我国当前国情和法理?近几年用假证明报名愈演愈烈的现象表明,教育部现在有关报名的规定与我国目前国情有矛盾之处。 深层次分析,这一矛盾源自于我国建国以来长期所实行的人事管理制度和严格的人员流动管理制度。在过去,任何一个人,无论是工人、干部、教师还是农民,都是依附于某个单位或集体的,个人并无独立的法律地位。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与其相配套的人员流动机制也逐步建立起来,人员流动大大加快。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个人对其法律权利的觉醒和重视。从法理上讲,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从法律上讲双方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在单位工作或应聘期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受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制约。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个人有义务按照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单位所拥有的权利仅应体现当个人学习与其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发生冲突以致影响工作时,单位有权给予经济处罚、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包含单位对个人能否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享有决定权,教育部现有规定的着眼点,并未依据我国的法律,将公民个人(自然人)与单位(法人)视为平等主体,而是把个人视为单位的附属,将个人能否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权利以规定的形式授予了单位。这样的做法可以说并不合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状,也就是目前大量在职人员不得不用假证明报考的内在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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